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00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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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ОО七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捌拾柒萬貳仟零柒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付款提示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以被告為發票人,付款人分別為美商花旗銀行台中分行、泛亞
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如附表所示面額共計新台幣(下同)參佰捌拾柒萬貳仟零柒
元之支票三紙,詎屆期提示均遭退票,不獲付款,迭經催索,被告均置之不理,
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均影本各三紙(經核與原本
相符)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