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00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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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ОО六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捌拾柒萬玖仟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以被告為發票人,付款人為第一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發票日
為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票號為LA0000000,面額為新台幣(下同)壹
佰捌拾柒萬玖仟捌佰伍拾陸元之支票一紙,詎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提示,竟遭
退票,不獲付款。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一紙,經核與原本
相符。被告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