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再易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再易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易字第11號再審原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3年度智簡上字第5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但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兩造間系爭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元(見本院調取之前開確定事件卷宗),則本件再審之訴應徵之再審裁判費為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冰芬
法官王鏗普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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