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10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10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10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0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甲○○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原設籍於桃園縣○○鎮○○里○○街○○○巷○號,為桃園縣楊梅鎮公所所列管之役齡男子,明知自己有隨時應徵集入伍服役之義務,竟仍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於90年間起,即將居住處所遷出上開處所,而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桃園縣政府92年11月18日所發92年度府民徵字第0920265512號徵集令指定其應於92年12月1日上午8時40分前往楊梅火車站集合後再往苗栗縣頭份鎮斗煥坪營區報到之桃園縣92年第A1935梯次陸軍常備兵徵集令無法送達,致未接受徵兵處理。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甲○○於警、偵訊中之自白。
㈡上開徵集令、桃園縣楊梅鎮未按時報到入營役男訪查記錄、被告戶籍資料等附卷可稽。
三、所犯法條及罪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之意圖避免徵兵處理罪。又被告甲○○雖曾因犯恐嚇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入監服刑後於92年3月4日獲假釋出監,至92年11月2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惟上開徵集令係於被告前犯縮刑期滿前之92年11月18日所發而無法送達,致未接受徵兵處理,故被告所為尚不構成累犯,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書記官張雅慧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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