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再易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再易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易字第11號再審原告乙○○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再審被告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9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9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乙卷附卷可憑。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再審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洲富
法官游文科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書記官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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