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12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12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12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5年度偵字第98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肆包(合計驗餘淨重肆拾柒點零伍公克),沒收銷燬之,毒品外包裝袋拾肆只(合計淨重柒點玖玖公克),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七行關於「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之記載,應予更正並補充為「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甲○○持有第一級毒品之數量淨重達四十七點零五公克,其持有數量顯已逾轉讓持有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第二條第一款所定淨重五公克以上之標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加重其刑,並依累犯規定遞加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何淑鈴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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