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中簡附民字第5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九十六年度中簡字第二五八六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王世華
法官丁智慧法官林慶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