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朴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朴簡字第17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法 官 黃國益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