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埔小字第6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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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埔小字第6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98年6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參仟貳佰玖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
壹仟零玖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台幣肆萬壹仟貳佰壹拾玖
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