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簡字第24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豐簡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
偵字第84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森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詳如附件)。
二、核被告吳森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爰審酌被告素行非佳,前已有多次犯竊盜罪之刑事前案紀錄
,猶不知戒慎約束自己行為,復犯本次竊盜罪行,欠缺尊重
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至為顯明,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均
非可取;惟衡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小學畢業之教育程度
,勉持之經濟狀況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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