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310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鍾滿財 聲請核發支付
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97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8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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