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簡字第17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黃志興
黃永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在
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
3日以105年度豐簡字第174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其
餘裁判費新臺幣7,260元。該項裁定已於105年5月5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1份在卷可證,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