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5年度羅調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調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黃莉穎
       黃淑娟
       黃碧雲
上列當事人就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莉穎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
聲請人已就債權取得執行名義。相對人等之被繼承人 黃阿萬
遺有宜蘭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相對人等怠於辦理繼承登記、分割共有物,致聲請人無
法進行拍賣程序換價受償,爰代位黃莉穎行使權利聲請調解
等語。
二、按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而聲請調
解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實務上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
契約或本於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之事件,被告通常未到庭,
由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此等事件,應無調解之實益,民
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及其立法理由參照。查依聲請
人書狀所述內容及所附債權計算書,顯係因消費借貸契約(
易貸金、現金卡)有所請求而聲請調解,且黃莉穎積欠之本
息既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多年而催討未果,難期相對人於調
解期日到庭,足認本件無調解之實益,爰依前揭規定予以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書記官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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