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4年度花簡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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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花簡字第446號
原   告  盧俞妗
被   告  張國義
上當事人間104年度花簡字第44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105年5月18日上午11時1分在花蓮簡易庭和解成立茲記
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士亮
  法院書記官 劉昆鑫
  通   譯 李維佳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盧俞妗
  被   告 張國義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15萬元。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原   告  盧俞妗
               被   告  張國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劉昆鑫
               法   官 沈士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和解筆錄成立後三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請求繼續審判。
前項期間,自和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
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和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提起。
以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十二款情形為聲請
繼續審判之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昆鑫

歷審裁判

  •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104 年度 花簡 字第 446 號裁定(105.05.18)[和解]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4 年度 附民 字第 5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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