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4年度花簡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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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花簡字第446號
原 告 盧俞妗
被 告 張國義
上當事人間104年度花簡字第44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105年5月18日上午11時1分在花蓮簡易庭和解成立茲記
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士亮
法院書記官 劉昆鑫
通 譯 李維佳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盧俞妗
被 告 張國義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15萬元。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原 告 盧俞妗
被 告 張國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劉昆鑫
法 官 沈士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和解筆錄成立後三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請求繼續審判。
前項期間,自和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
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和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提起。
以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十二款情形為聲請
繼續審判之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