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小字第348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 黃維貞
被 告 陳苡婕
被 告 蘇秀芬
被 告 陳明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戶籍址分別設於福建省金門縣金湖鎮○○里0鄰○
○000號、福建省金門縣金城鎮○○里0鄰○○0號及新北
市○○區○○路○○○巷○號2樓,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或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經本院將起
訴狀繕本分別向被告之戶籍址送達,雖均經寄存送達,惟僅
被告陳明章部分業經領取,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具管轄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書記官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