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萬金昌
代 理 人  黃雅琴 律師
相 對 人  阮青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
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
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
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即本院
105年度豐簡字第226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
無勝訴之望,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依法聲請訴訟救助
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
查決定通知書及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10
5年度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本院復查
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訴
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