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97號原告 林進村 訴訟代理人 張晉源 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 律師
陳建誌 律師被告大茂物流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德雄 訴訟代理人 唐志民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民事第三庭」之記載,應更正為「勞工法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勞工法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書記官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