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97號上訴人大茂物流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德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進村 間因本院100年度勞訴字第9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5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勞工法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書記官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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