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簡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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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50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清財 等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嘉義縣○○鄉○○段0000○
○段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同段363建號之建物登
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需有完整姓名),並提出上開不動產
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另就起訴狀「當事
人」、「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欄位均應補正完整之當事
人姓名及住址,並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提出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原因
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訴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第2、3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債務人即被告許清財積欠債務新臺幣41,497元
及利息迄未清償,然債務人許清財竟於民國98年10月27日將
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段0000地號、同段363建
號之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訴外人
許哲維 。訴外人許哲維於102年間死亡後,由被告許**即被
繼承人許哲維之繼承人於102年11月27日以繼承為原因取得
系爭不動產。被告許清財移轉系爭不動產前,已有積欠原告
債務未清償,其明知自身負債無法清償,仍為該移轉行為,
致原告債權不能受償,被告間之移轉行為有害於原告甚明,
爰請求撤銷被告等間之買賣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等語
。然查,原告起訴狀未表明系爭不動產現所有權人之姓名,
且原告於前揭起訴狀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所載之內容,亦未特
定系爭不動產現所有權人為何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補正主文所示
之文書或資料,並依對造人數提出書狀繕本,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俞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書記官葉昱琳

歷審裁判

  •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07 年度 嘉簡 字第 506 號裁定(107.08.06)[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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