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家訴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訴更字第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禁治產事件之法律事實,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裁定命在該禁治產宣告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八十八年度禁字第五0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學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