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46號上訴人甲○○即原告號1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乙○○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柒佰伍拾叁萬伍仟柒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肆佰陸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具狀載明上訴理由,逾期未繳納上訴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書記官林宗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