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度聲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聲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王紋瑩法官賴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書記官陳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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