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2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2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2141號債權人怡禾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凱民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眾賀有限公司寰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眾賀有限公司(下稱眾賀公司)、寰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寰賀科技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主張眾賀公司向其承租房屋作為辦公室使用,惟眾賀公司擅自轉租部分房屋使用權及公司登記權利給寰賀科技公司,則因債務人二人違反租約,並涉及侵權不當得利,故應共同賠償登記使用費補償金及違約金共新臺幣99,000元等語。惟查本件債權人並未提出相關文件釋明本件有違法轉租之情形,亦未釋明計算損害賠償之依據,且依債權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所載,寰賀科技公司亦非系爭契約之當事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5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提出相關文件釋明本件有違法轉租之情形、向債務人寰賀科技公司請求之依據,並釋明計算損害賠償之依據,另請確認本件債權人就同一原因事實是否已有其他案件審理中,債權人已於111年7月28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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