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702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秀音
送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文祥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0年度訴字第1702號返還墊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萬7,5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書記官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