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194號原告 孫國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明輝林美竹 即明玄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5,662元(即原告所代墊之工程款),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書記官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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