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93號原告 李總圓 訴訟代理人 吳榮達 律師被告 黃正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1年8月11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8月29日宣判,茲因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送達前遷移戶籍致未合法送達,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書記官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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