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1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1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六四八號
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書益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被告甲○○,涉犯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事實,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其羈押期間將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羈押期間應自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高明哲法官洪英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信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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