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0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峰恭選任辯護人馬在勤律師被告郭偉正選任辯護人 劉錦勳 律師
賴鴻鳴 律師被告 鄭泗森 選任辯護人 呂康德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被告鄭泗森之「選任辯護人賴鴻鳴律師」,應更正為被告郭偉正之選任辯護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再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明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當事人欄之記載,關於被告郭偉正、鄭泗森之選任辯護人部分,因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江翠萍法官黃潔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瑞宗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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