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八四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應更正增載:「九、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另據上論斷欄關於刑事訴訟法部分應更正增載:「第三百七十一條」。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漏載:「九、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另據上論斷欄關於刑事訴訟法部分亦漏載:「第三百七十一條」,有前開類此之顯然錯誤,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王麗莉法官高明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垂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