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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