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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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更(一)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一)字第204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牟務卿
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原名牟務卿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8月22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原名牟務卿前經本院認為犯公共危險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3月22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5年8月2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8月22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林俊益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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