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上訴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土保持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六號G
公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孟哲右上訴人因恐嚇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六四六、四八一七、六九九三、一一七七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定有明文。本案上訴人所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其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之案件,揆之上開規定,自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上訴人就此部分,與其他得上訴第三審法院部分,一併提起上訴,即不合於法定程序,此部分上訴,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蔡長林法官李文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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