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更(二)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更(二)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二)字第175號被告甲○○即牟務卿)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永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公共危險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2月27日執行羈押,並自96年5月27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至96年7月2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7月27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王炳梁法官李錦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