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號
原告丙○○
甲○○訴訟代理人 林武順 律師被告己○○住花蓮
現在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庚○○住花蓮
現在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乙○○住臺北
現在台北分監執行中戊○○住花蓮
現在台北分監執行中丁○○住臺北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陳賜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