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1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六四八號
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呂福元律師
吳德讓律師 余枝雄 律師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被告甲○○,涉犯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執行羈押,其羈押期間前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屆滿,經本院裁定自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又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屆滿,經本院裁定自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其羈押期間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屆滿,再經本院裁定自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延長羈押二月,茲羈押期間又將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屆滿。
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羈押期間應自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高明哲法官洪英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信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