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國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王○安法定代理人王○慰
甘○貞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嘉麒 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