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抗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50號抗告人 蕭宏裕 相對人 張惠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19日本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35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設定登記,存有諸多疑點,且其如何設定而來,伊有所爭執,伊亦否認有此一債務,既無主權利,何來從權利;又聲請人雖提出本票、支票在卷,但該等票據是否為伊所親簽,亦有疑義,況該等票據之簽發日期均係在抵押權設定登記之後,與本件抵押權無關;實則,伊曾因前配偶冒名蓋用印文、簽名而背負諸多莫須有之債務,此有相關確定判決在案,本件須待調查,原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法未合,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並依登記之清償期業已屆滿而未受清償時,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時,如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尚未屆清償期及應否給付違約金暨其起算時點等實體上權利義務之爭執,應另循民事訴訟程序謀求救濟,不容依抗告程序聲明不服,抵押權人並無於聲請拍賣抵押物前,先行訴請確認其權利存在之義務(參見最高法院58年台抗字第524號、49年台抗字第244號判例,105年度台抗字第182號及104年度台抗字第1079號裁定意旨)。
三、相對人主張設定義務人蕭宏裕於民國103年8月28日向其借貸新臺幣(下同)220萬元,約定於103年11月27日償還,期間內不計利息,逾期按每百元日息1角計付違約金,並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作為擔保,詎屆期未獲清償,爰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等節,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與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等件為證。是以,本件普通抵押權既經登記,且所擔保之抵押債權經形式審查已屆清償期,原審據以裁准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自無不當。至抗告人雖以上詞為辯,惟其是否確有積欠聲請人債務、有無遭前配偶冒名蓋用印文,均核屬實體法律關係之爭執,並非本件抗告程序所得審酌救濟,應由抗告人另行與相對人協商或提起訴訟以資解決。從而,抗告人以前開事由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幸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吳曉玟┌──────────────────────────────────────────────────────────────┐│附表:(土地)108年度司拍字第13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二水鄉│ 裕民 ││0000-0000││00│01│31.04│全部││├──┼───┼────┼────┼────┼────────┼─┼──┼──┼──────┼─────────┼──────┤│002│彰化縣│二水鄉│裕民││0000-0000││00│04│01.50│全部││└──┴───┴────┴────┴────┴────────┴─┴──┴──┴──────┴─────────┴──────┘┌─────────────────────────────────────────────────────────────┐│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135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00050-│彰化縣二水鄉員│彰化縣二水鄉裕│鋼筋混凝土加強│1層:157.57;2層:36.0││全部││││000│集路3段421號│民段0000-0000│磚造2層樓房住│6;合計:193.63││││││││地號│工用│││││├──┼───┼───────┼───────┼───────┼───────────┼─────┼────┼───────┤│002│00092-│彰化縣二水鄉員│彰化縣二水鄉裕│鋼筋混凝土造3│1層:60.45;2層:70.45││全部││││000│集路3段476號│民段0000-0000│層樓房,住家用│;3層:70.45;騎樓:9.││││││││地號││45;合計:2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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