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339號聲請人 黃慶章 相對人 黃滿足
蔣壬整 黃正事 周明欽 黃宇慶 黃文平 黃三明 黃坤中 黃寬榮 黃金宝 黃淵騰 黃俊賢 黃和忠 林過 蔣政樺 蔣其清 蔣奇明 洪士棋 洪朝正 黃啓國 林碧華 黃琨 富 李麗芳 黃琨評 蔣佩君 文詠琪 周繼正 周雅玲 周宜霖 周美秀 蔣東樵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加計之利息。
對相對人黃坤中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第92、9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58號判決確定,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應有部分」欄所示之比例分擔。全案業已確定,聲請人爰依法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併提出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及地政規費收據聯單(均影本)等件到院。又本件相對人經本院於裁定前命其於文到七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除相對人黃坤中提出上開事項外,其他相對人均迄未提出。經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聲請人及相對人黃坤中所預納、支出之訴訟費用,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惟,相對人黃坤中陳報之分割方案繪製費用新臺幣(下同)18,000元(大員隆地籍測量有限公司估價單)部分,因法院於上開訴訟程序中審酌兩造提出之分割方案,詢問他造表示意見外;僅指示地政機關依兩造提出之方案繪製分割圖及就如依方案分割之結果通知鑑定機關為補償金額鑑定;是以,上開相對人黃坤中分割方案之繪製,非法院斟酌多數共有人意見指定機關所為,難認係該繪製費用為訴訟程序中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因此,相對人黃坤中支出的訴訟費用金額如計算書所示。又相對人黃坤中支出的訴訟費用金額,依聲請人應負擔訴訟費用的比例計算,聲請人應分擔的訴訟費用即如附表二所示之4,393元,而相對人黃坤中依附表一所示應負擔的訴訟費用額為3,405元,從而,聲請人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金額已逾相對人黃坤中應給付之額,故此部分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準此,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金額,確定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並均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件僅就聲請人支出的訴訟費用裁判之。又相對人支出的訴訟費用,所得對於聲請人及其他相對人等請求賠償者,因未提出聲請,本院亦無從於本件裁定,應由該等人另外提出聲請,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君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元)│預納人│├─────┼─────────┼─────┤│一審裁判費│28,423│黃慶章│├─────┼─────────┼─────┤│地政規費│24,150│黃慶章│├─────┼─────────┼─────┤│地政規費│6,550│黃慶章│├─────┼─────────┼─────┤│鑑定費│100,000│黃慶章│├─────┼─────────┼─────┤│地政規費│23,350│黃坤中││( 謄本 及││││複丈費,││││107.5.23││││繳納)│││├─────┼─────────┼─────┤│地政規費│9,750│黃坤中││(謄本及││││複丈費,││││107.12.22││││繳納)│││├─────┼─────────┼─────┤│鑑定費│100,000│黃坤中│├─────┴─────────┴─────┤│合計:292,223元││黃慶章預納金額為159,123元。││黃坤中預納金額為133,100元。│└─────────────────────┘附表一:
┌───┬────────┬─────┬──────┐│共有人│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應負擔之訴│應賠償黃慶章││││訟費用額│之金額│├───┼────────┼─────┼──────┤│黃滿足│4100/60160│10,844│10,844│├───┼────────┼─────┼──────┤│蔣壬整│2006/60160│5,306│5,306│├───┼────────┼─────┼──────┤│黃正事│907/60160│2,399│2,399│├───┼────────┼─────┼──────┤│周明欽│632/60160│1,672│1,672│├───┼────────┼─────┼──────┤│黃宇慶│1119/60160│2,960│2,960│├───┼────────┼─────┼──────┤│黃文平│1625/60160│4,298│4,298│├───┼────────┼─────┼──────┤│黃三明│105/60160│278│278│├───┼────────┼─────┼──────┤│黃坤中│2575/120320│3,405│---│├───┼────────┼─────┼──────┤│黃寬榮│2575/120320│3,405│3,405│├───┼────────┼─────┼──────┤│黃金宝│445/60160│1,177│1,177│├───┼────────┼─────┼──────┤│黃淵騰│2537/180480│2,237│2,237│├───┼────────┼─────┼──────┤│黃俊賢│2537/180480│2,237│2,237│├───┼────────┼─────┼──────┤│黃和忠│2537/180480│2,237│2,237│├───┼────────┼─────┼──────┤│林過│1843/60160│4,875│4,875│├───┼────────┼─────┼──────┤│蔣政樺│980/60160│2,592│2,592│├───┼────────┼─────┼──────┤│蔣其清│1802/60160│4,766│4,766│├───┼────────┼─────┼──────┤│蔣奇明│1803/60160│4,769│4,769│├───┼────────┼─────┼──────┤│洪士棋│144/60160│381│381│├───┼────────┼─────┼──────┤│洪朝正│145/60160│384│384│├───┼────────┼─────┼──────┤│黃啓國│3972/120320│5,253│5,253│├───┼────────┼─────┼──────┤│林碧華│7556/60160│19,986│19,986│├───┼────────┼─────┼──────┤│ 黃琨富 │2200/60160│5,819│5,819│├───┼────────┼─────┼──────┤│李麗芳│4263/60160│11,275│11,275│├───┼────────┼─────┼──────┤│黃琨評│8108/60160│21,445│21,445│├───┼────────┼─────┼──────┤│蔣佩君│979/60160│2,589│2,589│├───┼────────┼─────┼──────┤│文詠琪│3447/60160│9,117│9,117│├───┼────────┼─────┼──────┤│周繼正│10716/300800│5,668│5,668│├───┼────────┼─────┼──────┤│周雅玲│5358/300800│2,835│2,835│├───┼────────┼─────┼──────┤│周宜霖│5358/300800│2,835│2,835│├───┼────────┼─────┼──────┤│周美秀│5358/300800│2,835│2,835│├───┼────────┼─────┼──────┤│蔣東樵│1509/60160│3,991│3,991│├───┼────────┼─────┼──────┤│黃慶章│3972/120320│5,253│---│└───┴────────┴─────┴──────┘附表二:
┌───┬────────┬─────┐│共有人│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黃滿足│4100/60160│9,071│├───┼────────┼─────┤│蔣壬整│2006/60160│4,438│├───┼────────┼─────┤│黃正事│907/60160│2,006│├───┼────────┼─────┤│周明欽│632/60160│1,398│├───┼────────┼─────┤│黃宇慶│1119/60160│2,476│├───┼────────┼─────┤│黃文平│1625/60160│3,595│├───┼────────┼─────┤│黃三明│105/60160│232│├───┼────────┼─────┤│黃坤中│2575/120320│2,849│├───┼────────┼─────┤│黃寬榮│2575/120320│2,849│├───┼────────┼─────┤│黃金宝│445/60160│984│├───┼────────┼─────┤│黃淵騰│2537/180480│1,871│├───┼────────┼─────┤│黃俊賢│2537/180480│1,871│├───┼────────┼─────┤│黃和忠│2537/180480│1,871│├───┼────────┼─────┤│林過│1843/60160│4,078│├───┼────────┼─────┤│蔣政樺│980/60160│2,168│├───┼────────┼─────┤│蔣其清│1802/60160│3,987│├───┼────────┼─────┤│蔣奇明│1803/60160│3,989│├───┼────────┼─────┤│洪士棋│144/60160│319│├───┼────────┼─────┤│洪朝正│145/60160│321│├───┼────────┼─────┤│黃啓國│3972/120320│4,394│├───┼────────┼─────┤│林碧華│7556/60160│16,717│├───┼────────┼─────┤│黃琨富│2200/60160│4,867│├───┼────────┼─────┤│李麗芳│4263/60160│9,432│├───┼────────┼─────┤│黃琨評│8108/60160│17,938│├───┼────────┼─────┤│蔣佩君│979/60160│2,166│├───┼────────┼─────┤│文詠琪│3447/60160│7,626│├───┼────────┼─────┤│周繼正│10716/300800│4,742│├───┼────────┼─────┤│周雅玲│5358/300800│2,371│├───┼────────┼─────┤│周宜霖│5358/300800│2,371│├───┼────────┼─────┤│周美秀│5358/300800│2,371│├───┼────────┼─────┤│蔣東樵│1509/60160│3,339│├───┼────────┼─────┤│黃慶章│3972/120320│4,393│└───┴────────┴─────┘備註:
1.附表一、二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單位為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附表一各共有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費用計算書所示黃慶章預納訴訟費用額新臺幣(下同)159,123元,乘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所得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