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5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易字第5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4年度上易字第585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803號中華民國94年6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328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4年6月30日收受原審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則自送達之翌日起算,計至同年
7月10日其上訴期間即已屆滿,乃上訴人延至同年7月19日始向原審提起上訴,業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仁松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書記官熊惠津
A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