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1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三九六一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五年度聲沒字第五八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袋重各為零點肆公克、零點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三九六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供其施用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二包(含袋重各為○‧四公克、○‧三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二包,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是本院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清洲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筱玲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