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繼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繼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繼字第65號聲明人即繼承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明人聲明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經聲請人簽章』之聲明繼承聲請書(因原聲請書所蓋聲請人印章與委託書不符)。
二、聲明人與被繼承人間之書信往來文件、合影照片、匯款資料(須為正本)。
三、陳明聲明人如何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及被繼承人最近探親時間。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書記官林錦源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