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2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2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2547號聲明人戊○○○
甲○○○乙○○丁○○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書面通知其他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丙○○之長子 林新旺 )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因原拋棄書未經其簽名)。
二、完整繼承系統表(含第一至第四順位繼承人,其中第一順位包括孫輩以下,第四順位包括內外祖父母,各順位繼承人無論是否生存,均應載明)。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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