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2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2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2552號聲明人丙○○
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甲○○之父 吳聖賢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依聲明人提出之戶籍謄本記載,聲明人丙○○之出生別為「次男」,顯然被繼承人甲○○應尚有一子(出生別「長男」),請說明繼承系統表未何未將其列出,並提出相當之證據(如戶籍謄本或切結書)。
三、次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甲○○之手足 鄭吳寶珠 等六人)已收受聲請人拋棄繼承通知之存信函之回執。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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