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18號

原告 肖金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生財黃世彬黃世昌黃明珠黃明玲黃明英黃淑慧黃頓 之遺產繼承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書記官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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