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18號
原告 肖金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生財 、 黃世彬 、 黃世昌 、 黃明珠 、 黃明玲 、 黃明英 、 黃淑慧 等 黃頓 之遺產繼承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書記官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