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附民上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上字第九六號
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當事人間因詐欺附帶民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六七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未為任何聲明,陳述僅表明不服原審之附民判決,而提起本件上訴。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自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揆諸前揭說明,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上訴人之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林銓正法官黃金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江采廷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