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2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三四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於財產權上訴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十萬元者,不得上訴,此項利益額數,依現制,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元者,以新台幣元之三倍折算之,前述十萬元,應折合為新台幣三十萬元。本件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之系爭新台幣(下同)一百二十萬元抵押權登記及抵押債權,既經原審認定於九十一萬元範圍內尚屬有效存在,顯見上訴人受敗訴而可得上訴之利益,未逾三十萬元。依上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且其於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聲明上訴後,迄未依同法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出上訴理由書,其所為上訴,亦非法之所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福安
法官蘇茂秋法官蘇達志法官顏南全法官葉賽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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