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抗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六三五號抗告人 夏皆 發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六月十七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一0二年度聲再字第八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抗告人在原審聲請再審,未附具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揆之首開規定,其再審聲請之程式顯有未備,原裁定因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之規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經核並無違誤。抗告意旨略以:其於前次聲請再審時已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原審未依職權調閱原審法院一0二年度聲再字第三四號再審案卷,且未先定期間裁定命其補正,逕予駁回,自有違法云云。但抗告人聲請再審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此程序之欠缺,非可補正,原審自無庸依職權調閱其他案件或以裁定命其補正,應認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伯道
法官林立華法官許仕楓法官洪佳濱法官蘇振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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