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抗字第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六二七號抗告人 林文 和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十七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一○二年度聲再字第一二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
二、本件抗告人 林文和 對於原審法院一○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八號因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件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提出該判決之繕本,原裁定認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抗告人於抗告程序中,提出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六四四六號判決繕本、扣押物品目錄表、第一、二審證物列表等資料,均無從補正該項程序之瑕疵,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何菁莪法官郭玫利法官沈揚仁法官洪曉能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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