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一五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柒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念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