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六八號
聲請人長軒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長壽 相對人賓揚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號二樓法定代理人 陳宗仁 住同右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壹仟貳佰伍拾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二一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四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李國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楊月雲~FO┌─────────────────────────────────────┐│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陸佰貳拾貳元││├────────┼─────────────┼──────────────┤│第一審送達費│伍佰叁拾伍元│入郵新台幣七百八十元,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退郵新台幣二百││││四十五元,共計支出新台幣五百││││三十五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零貳元││├────────┼─────────────┼──────────────┤│合計│貳萬壹仟貳佰伍拾玖元││└────────┴─────────────┴──────────────┘